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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蒋**、王**等与武*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,并征询当事人同意,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:原判武**承担8%赔偿责任、王**承担2%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。

  • 韩**与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侵权人韩**与案外人韩**对受害人韩**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,对民事赔偿部分,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韩**的残疾赔偿金诉求已由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作出认定,韩**又一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,不应受理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李**与库**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、武**身体权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公民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给原告造成损害的狗系被告所有,当时,被告武**作为被告库尔勒金*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将狗放养在被告库尔勒金*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家属院内,而被告库尔勒金*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未加制止,则当时,被告库尔勒金*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**系该只狗的共同管理人。因被告库尔勒金*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**均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共同管理的狗冲出所在家属院,使匡军受到惊吓将原告碰倒并掉到渠底受重伤,

  • 夏**、李**与朱**、朱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经审查,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李某某诉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孙**与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**是否应对王*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• (2016)豫14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

  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,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:原审判决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,对祝青军的伤残等级认定是否适当?

  • 齐**等三人与刘**等八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三十条、第九十八条、第一百三十二条,最**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57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一十九条,最**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,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卞**、闫俊莲等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因交通事故造成卞**受伤住院治疗,对卞**造成的人身损害,原审确认赵**赔偿各项损失正确,赵**主张不承担医疗费、营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支持。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,赵**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应对卞**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赵**主张承担50%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支持。故赵**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原告蒋**与被告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公民的身体、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原、被告系雇佣关系。2015年10月5日原告在为被告托**搬运货物过程中,从叉车上摔下导致原告左腿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。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:1、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及医嘱全休期间不能正常工作,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,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近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4534元计算。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的误工费27204元,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。2、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及医嘱全休期间需要相应的陪护,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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